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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老涉诈类)

作者:小编 日期:2025-02-20 01:16:02 点击数: 

  2024年,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剑指涉老涉诈领域,查办了一批事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具有标志性和影响力的“铁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涉老涉诈类)。

  2024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店内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对其销售的大鲵多肽压片、大鲵肽营养粉等商品进行宣传,宣传上述商品具有减轻胃溃疡、抑制癌细胞生长等功效。经查,上述商品为普通食品,商品包装上均未标明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上课”的模式,以播放PPT课件以及视频等形式,对其销售的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进行宣传,宣传上述仪器具有降血糖、降血脂、治疗肩周炎等功效。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治疗仪实际并不具有治疗上述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健康管理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上课”的模式,以播放PPT课件以及视频等形式,对其销售的辅酶Q10颗粒、维生素E片进行宣传,宣传上述商品有清除病毒、治疗糖尿病、预防癌症等功效。经查,上述商品为保健食品,商品包装上均未标明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身材管理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店内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对其销售的声波坐垫进行宣传,宣传上述商品有调理经期、治疗失眠便秘、减肥等功效。经查,上述商品为一款普通家用电器,并非医疗器械,商品包装上未标明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肩颈调理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上对其经营的金油、泡脚包等商品进行宣传,宣传上述商品有固本扶阳、祛除湿气、缓解疼痛、抗衰延年等功效。经查,上述商品非药品亦或医疗器械,商品包装上均未标明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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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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