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编 日期:2024-07-24 08:58:58 点击数:
2024年7月19日,我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一辆前车牌赣DK8558/后车牌赣DN158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辆承运的来源不明的冷冻肉类食品总毛重约28.1吨。该批冻品外包装张贴的标签显示冻品有两种品种,分为“荷金来”猪肚和“荷金来”牛肚,其中“荷金来”猪肚有两种规格,分为净含量10公斤/件、净含量19.1公斤/件,另外“荷金来”牛肚的规格为净含量11.6公斤/件。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10公斤/件的规格的冻品猪肚有648件、19.1公斤/件的规格的冻品猪肚有992件、11.6公斤/件的规格的冻品牛肚有131件。承运无法提供上述冻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报告》等有效资质证明材料,
通过对承运司机询问调查,因货物运送目的地不明,发货人不明,收货人不明,承运司机不认识货主,承运司机只有货主微信但联系不上,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本局(地址:寻乌县长宁镇岳家庄大道181号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二中队,联系人:凌晨曦、温启斌,电话:)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本局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财物,并将依法对上述扣押涉案物品先行处置,且不免除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024-12-10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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